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精选多篇)

时间:2023-11-08 19:38:31
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精选多篇)[此文共14657字]

第一篇:学习劳动合同法,积极规避用工风险

第一题

1、招投标和合同风险

2、物业服务费的收缴风险

3、酬金制下物业服务费收支结余的核算风险

4、代收代缴水电等费用的风险

5、代管基金的使用风险

6、物业服务行业的利润被日益上涨的人力成本和不断上涨的物价所挤占的风险

第二题

1、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

长期以来,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出于减轻人力成本的考虑,存在一些不规范用工现象。如长期不给一线保洁、保安人员、客服人员转正,以少支付工资,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短期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等。现在这些做法都属于违法行为,如不及时予以纠正,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试用期的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此处隐藏14931个字……为什么?

)《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规定,因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向乙公司表明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乙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另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乙公司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应由b市法院管辖。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该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

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的乙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是乙公司所在地的b市。

(3)应由丙公司承担。《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首先,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的定金条款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已经超过了合同总金额的20%;其次,即使该定金担保的条款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两者不能并用。

(5)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丙公司出卖所有权属于乙公司的空调,属无权处分,因此其与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丙公司向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该批空调的所有权才转移至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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