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

时间:2023-10-02 06:22:32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此文共13187字]

第一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

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成为银行高管人员的情形,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二、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农发行管理知识。使自己持续具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银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发现有侵害农发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四、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所任职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五、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决不违背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决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清正廉洁,决不徇私舞弊,决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任何非法收入,决不挪用侵占农发行及其客户的资产。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保证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 ……此处隐藏13160个字……>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1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

(二)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与其他金融机构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三)因违法被国家司法部门判处有罪,或已证实参与了犯罪活动;

(四)蓄意破坏或故意阻挠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取消处理情况记入其档案。对取消10年以上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原董事长(理事长)和原总经理(行长、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其分支行)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参照本规定实行;另有其他专门法律、条例的,适用于其他专门法律、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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