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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探讨
2008年全球全融危机以来各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美国的修德一弗兰克法案提出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赋予超越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此金融消费保护成了各国极度关注的热点,“金融消费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3》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全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处于起步阶段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关概念、理论生疏金融消费者保护效率较低用。金融消费者具有金融财产安全权、购买金融产品知情权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权金融市场公平交 易权以及求偿权等基本金融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要通过建立保护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资受理处理机制、探索金融消费者金融非诉解决机制以及全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来使得金融消费者免受损害。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着监管错位、金融腐败、银行垄断经营和利率市场化等造成的现实挑战以此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银行业监管应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净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弥补金融消费 者司法保护缺陷等对策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属于政府管制理论范畴。其理论经济危机理论发 ……此处隐藏1523个字……业务链条在逐步拉长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上升。这种格局既反映了银行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也反映了金融体系过于依赖银行业的缺陷。金融消费者与银行具有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伴随着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人的情形十分普遍。产品风险外延化竞争同质化和服务低劣化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成为必然。
利率市场化挑战金融约束论。我国银行业是金融约束论的直接受益者通过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国家注资、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融资国有专业银行华丽转身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据不完全统计剥离不良资产和国家注资超过10万亿人民币相当于当时社会财富的一半。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确保了国有商银行的垄断地位严苛的利率管制使得我国存款利率长期低于竞争生均衡存突利差成力我国商业银行的首要利润来源,也造就了我国商业银行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2011年我国银行业净利润为1.04万亿元净利润增长率达36%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 49%的利润同比增长率银行业“暴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金融约束与金融垄断相伴垄断必然限制竞争造成我国银行经营模式落后利润来源单一银行服务质量低劣,霸王条款”盛行金融理财陷阱重重金融欺诈事件屡见不鲜金融消费者利益备受侵蚀而无处申诉。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和一体化趋势以及金融约束的逐步放松银行业靠国家行政干预的垄断辉煌难以维系。银行业利润增长呈下降趋势影子银行进步泛滥银行业公司治理效率亟待提升各种风险挑战尚需面对强化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银行监管成为提高银行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的必由之路。